中共包头市委党校印信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29日 来源:包头党校 点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印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信是指校公章和校介绍信。
第三条 印信管理遵循“统一建档、规范使用、分级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章:是指校、院法定名称章。
业务专用章:代表和行使某项专业内容和权力的印章,包括各科室持有的本科室相关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五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校、院对外签发的文件;
校、院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校、院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
校、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校、院介绍信;
校、院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校、院颁发的奖状、证书;
校、院领导批准的其他文件等。
各科室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本科室相关业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校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申请人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注明刻章状况、印章申请和申请刻制原因等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完成后,领用人须填写《公章领用登记表》,登记领用日期、印章图样、领用部门、领交人员姓名等内容,留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七条 同一名称印章只能刻制一枚,不得多刻、少刻、错刻。
第八条 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私自刻制、伪造校、院印章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印章审批与用印要求
第九条 公章是校、院对内对外的凭信,代表法人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用于校、院制发各种文件、开具介绍信、颁发证书和校领导批准的其它文书。
第十条 业务专用章按照专门用途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按照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用印申请人根据用印事项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加盖公章;用印文件需留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 用印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
第十四条 用印申请人、审批人、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文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要加盖在文字上面,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特殊情况如留印模、印鉴备案、支票背书等除外)。
第十六条 用印文件超过一页,要加盖骑缝章,内容有修改的地方须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已用印的文件内容更改时,用印申请人须将原文件交印章管理人销毁并登记后,重新发起用印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的文件、介绍信、协议、合同(特别是借款类、担保类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用印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文件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条 公章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印信管理规定。用印文件审批内容不符、字迹模糊、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文件,不予用印。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用印。若因擅自用印或转借印章,导致校、院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章 印章借出与归还
第二十二条 印章(公章)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确因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必须由申请人填写《印章借出申请表》,注明用印日期、印章名称、用印事项等内容,按照印章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印章管理人员和用印人员两人以上,方准带出公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公章)的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天。申请人归还时,印章管理人需对印章外观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锁入保险柜,最后由申请人登记归还时间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印章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如发现印章有磨损或损坏,应及时上报领导,核实情况后,按印章的刻制规定进行补刻,并将销毁的印章交办公室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必须将旧印章交办公室注销,办公室应留存新、旧印章的印鉴,并严格登记新印章的启用日期和旧印章的注销日期。印章注销经校领导批准后,酌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销。发现公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追查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印章保管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存放于办公室,各科室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自行存放保管。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须入职一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每天下班前须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锁入保险柜;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或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次日上班后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对所保管的印章,要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第八章 介绍信
第三十条 校介绍信是校对外联系工作等派出人员持有的凭证,按固定格式印刷。介绍信包括信文和存根两部分,信文交持信人,存根留下备查。
第三十一条 校介绍信由办公室归口管理,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介绍信使用人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履行使用公章审批手续;办公室根据需要,对介绍信的内容和批准手续检查无误,填写有效期限后,方可加盖公章。介绍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超出期限自动作废,持信人应交回办公室,并粘贴在存根上备查。
第三十三条 介绍信开出后未使用,持信人应交回办公室,并粘贴在存根上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信纸上盖公章。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凭证,须经主要领导特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校、院原则上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我校出具与工作无关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用印申请,包括个人担保、抵押、婚姻情况、居所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和审批管理,做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包头市委党校
2020年5月20日